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政府与国有投资工程规范管理:禁止带资承包: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杜绝新增拖欠。结算依据调整: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和付款,保障施工单位资金周转。
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工程款不到位去年部分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导致工地承诺的工人工资在年底未能兑现。许多班组在年前未拿到工资,工人生活费用无保障,材料款和机械款项也未结清。开工需要启动资金,用于购买材料和支付工人日常生活费,但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难以推进。工人因工资拖欠选择罢工,项目陷入停滞,形成恶性循环。
因疫情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取得同意,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职工没有提供劳动,应当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如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月(通常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企业按正常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协商调整工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双方约定停工期间工资按80%发放,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典型案例分析案情回顾某机械公司因疫情停工,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0日至次月9日。劳动者丁某2月10日至3月9日未返岗,公司支付2月工资1540元(生活费)。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1、影响当期利润;可追偿部分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总结: 疫情期间企业损耗的会计处理需根据损耗原因选择科目:停工损耗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反映生产环节的间接成本;管理不善损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过渡,最终转入“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体现责任划分与损失承担。
2、疫情期间停工成本的会计处理需分两步进行,具体如下:第一步:发生停工损失时的会计处理当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并产生直接成本时,需将相关费用归集至“制造费用”科目。
3、需单独核算并追究责任。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关键环节,因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结:疫情期间企业损耗的会计处理需严格区分停工损耗与管理不善损耗。前者通过“制造费用”归集间接成本,后者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确责任并转出进项税额。
4、短期停工(如设备调试)通常不计入停工损失。会计处理原则:企业需确保停工费用的计量真实、完整,并保留相关凭证(如采购发票、工资单等)以备审计。若停工损失金额较大,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5、补充说明 停工损失的界定:仅当停工超过规定期限(如连续数日或数周)时,相关费用才构成停工损失;短期临时停工的费用可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对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提供税收优惠(如增值税抵扣、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需结合当地政策调整会计处理。
6、疫情期间停工成本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两个步骤,具体如下:第一步:发生停工损失时的会计处理当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并产生相关损失时,需将实际发生的成本归集至“制造费用”科目。
3名员工确诊!群光苏州厂紧急停工1-2周
群光苏州厂因3名员工确诊新冠肺炎,自4月15日起紧急停工1至2周,预计受影响产能占比约14%,但全集团产能调配可降低冲击,财务业务影响有限。事件背景与停工措施确诊情况:群光电子苏州厂区有3名员工确诊新冠肺炎,公司随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全球笼罩在疫情的威胁之下,不少摩托车厂都在近日宣布进入短暂的停工状态,来避免疫情在生产线上群聚扩散,但很不幸的在3月19日传出哈雷有一名动力组装厂员工确诊,这也导致哈雷紧急宣布暂停旗下所有工厂的运作,以确保公司员工的安全。
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
1、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期、财产损失、工程材料价格变动以及工程款支付和验收等方面,具体如下:工期方面:若疫情在具体纠纷中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免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法律责任。
2、北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平衡双方利益。
3、未履行通知义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或提供证明,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合同排除或限制不可抗力:如合同约定“工期不得顺延”或“不可抗力未影响重要线路时不得延期”,施工单位需遵守约定。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若疫情发生前已因施工单位原因延期,后续疫情导致的延期无法免责。
因疫情公司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
1、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如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月(通常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企业按正常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规则如下: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3、部分停工停产:若企业部分业务停工,但劳动者仍提供正常劳动,则工资需按实际工作情况支付,不得降低。协商调整工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双方约定停工期间工资按80%发放,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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